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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建法规考前知识点小结有时间的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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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2: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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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2011年一建法规 [hide=10]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 民法商法P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3、 经济法: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4、 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5、 法的形式P3 具体分为7类 6、 法的效力层级P5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国务院裁决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情况P6 7、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P10 4个必须会背 8、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P11 9、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P11 10、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11、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P13 12、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P14必须会背 1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P16 1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种情况必须会背。P16 15、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P18 16、所有权的全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P18 17、用益物权没有处分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P19 1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P20 2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P20 2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P21 2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21 23、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P22 24、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P22 25、无因管理 26、不当得利,要会背概念。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P23 27、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P25 28、什么是“小发明”P25 29、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P29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有2种情况,必须会。P29 3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P29 3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P34 33、《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P35 34、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时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P35 35、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P35 3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P35 3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P36 3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37 39、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P37 4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P37 41、留置的概念,必须会。P38 4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P38 43、保险的概念,必须会。P39 44、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概念,必须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P39 45、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P40 46、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40 4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P42 48、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P42 49、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P42 5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必须记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P45 5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要重点记住:返还财产、修理和赔偿损失。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担返还财产。P45 5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46 53、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P46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P49 2、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P49 3、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制定。P49 4、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8项,必须牢记,特别要记住(1)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P50--52 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P52 6、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P53 7、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P54 8、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P59 9、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P59 1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P61 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60日前可办理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P62 12、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为多选题,共有12项,务必牢记。P62—63 13、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向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P65 14、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P67 15、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P67 16、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8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P73 1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共有11种情形,其中5、6、7、8、10务必牢记。P73—74 18、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P74 19、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职业印章。P77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P83 2、 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共有六项,必须牢记。P83 3、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P85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P85 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P86 6、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P86-87 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非标处理。共有6种情形必须牢记。P87 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P87 9、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P89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P90 11、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P90 12、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P95 1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P96 1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P101 15、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P102 16、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P103 17、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P104 18、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41条。要特别记住前两类,即:(1)自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P108 1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P110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P114 2.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P115 3.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P116 4.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P116 5.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P117 6.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P117 7.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P122 8.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P122 9.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P124 10.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P124 11.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P124 12.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P124—125 13.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P125 1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P125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归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1),很重要。P128 16.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P128—129 17.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P129 18.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P129 19.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P130 20.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P131 21.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P131 22.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P131 23. 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P132 24.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P132 25. 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P132 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P136 27.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P136 28.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P136 2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P137 3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37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P137 3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37 33.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P138 34.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P138 3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P138 36.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P138 37.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P141 38.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P141 39.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P144 40.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P144 41.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P148 42.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P148 43.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P151 4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P155 4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P158 4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58 47.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P160 48.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P160 49.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62 50.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P165 51.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P166 52.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与哀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P166 53.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68 5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P168 55.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P170 56.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P181 57.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P182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P184 2、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P184 3、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P186 4、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P190 5、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 P196 6、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P198 7、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P206 8、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P206 9、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P207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P208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共有12项,必须牢记。P212 2.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P213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P213 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在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高度重视。P217 5.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P217 6.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编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P219 7.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自制演练。P220 8.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221 9.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P223 1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P224 1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P224 1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P224 13.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P225 14.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26 15.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P230 16. 安全技术交底通常包括: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大型特殊工程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设备安装工程技术交底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等。P230 17.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P232 18.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P233 19.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P233 20.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P236 21.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P236 22.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要特别记住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标准。最好全部背下来。P239 2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于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P241 24.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P242 25.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P243 26.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P243 27.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P244 28.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P247 29.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P247 30.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P249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P251 32.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城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P251 33.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P252 34.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253 35.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造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253 36.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256 37.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又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P258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 下列标准属于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共有6项。重点是(3)和(5)。(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P261—262 2. 下列标准属于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共有6项。重点是(2)和(3)。(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P263 3. 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P263 4.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P263—264 5.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的管理标准和企业的工作标准。P264 6.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266 7.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P267 8.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P269 9.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P270 10.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P270 11. 没有资质或相应资质等级的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其提供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P271 1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P273 13.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P274 14.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P280 15.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P280 16.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P280 17.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共有8项。必须牢记。P281 18.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P284 19.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P284 20.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P285 21.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价款,不进行竣工验收。P285 2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P287—288 2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P288 24.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289 25.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P290 26.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共有4项期限。重点是(2)和(3) 27.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P293 28. 建设工程竣工时只要发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P294 29.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P294 30.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P295 31.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P295 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P296 33.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P297 3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P298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P302 2.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P303 3.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对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P303 4.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P303 5.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性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P304 6.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P307 7.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P307 8.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P307 9.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P307 10.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P307 11. 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P307 1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天)提出。P308 13. “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P309 14. 民事证据有7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P310 15.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P310 16.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P310 17.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P311 18.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P313 19.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P313 20.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P313 21.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P313 22.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有6种。重点掌握前3种。背下来。P313 23.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P316 24.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316 25. 宣判 26.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可以缺席判决。P319 27.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P320 28.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P321 29.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P322 30.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P322 31.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P323 32.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P327 33.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P327 34.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P328 35.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P328 36.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P328 37.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P329 38.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王法裁决行为的。P330 39.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消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330 40. 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P330 41. 申请仲裁裁决执行的期间为两年。P330 42.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P333 43.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333 44.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P336 45.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注意(2)和(3)P340 4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P340 47.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P340 48. 申请行政复议,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340 49.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P341 50. 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若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起诉。P342 ▔▔ ▔
发表于 2011-9-24 09: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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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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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6: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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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0: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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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8: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bao 于 2015-9-1 14: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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